关于维保 点击: 1236 引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 筑消防设施,是预防火灾,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。对建筑 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,确保其完好有效,是建筑物产权、管理和 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。为引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 作,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,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,制 定本标准。 1、建立消防设施的管理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,建立完善 的管理制度。 2、建立消防设施检查分为巡查、单项检查、联动检查三种方式。 3、建立消防设施巡查、单项检查、联动检查的技术要求和检查方法 遵循GA 503的有关规定。 4、管理要求: a)建立消防设施巡查可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实施,也可 以按照工作、生产、经营的实际情况,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 岗位。 b)从事建立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的技术人员,经消防 专业考试合格,持证上岗。 5 消防控制室 5.1 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、值班员职责、接处 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。 5.2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,确保及时发 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。 5.3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,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 况,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、消音、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 切换功能。 5.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,持证上岗。 5.5 正常工作状态下,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。严禁 2 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 手动控制状态。其他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,应有火灾 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。 6 巡查 6.1 一般要求 6.1.1 建立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和内容。 6.1.2建立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每周至少一次。 立 6.1.3 建 消防设施电源开关、管道阀门、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, 并标识开、关的状态;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,采取铅封、 标识等限位措施。 6.2 巡查内容 6.2.1 消防供配电设施:消防电源工作状态,自备发电设备状况,消 防配电房、发电机房环境,消防电源末端切换装置工作状态。 6.2.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:火灾报警探测器外观,区域显示器运行状 态,CRT图形显示器运行状况,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状况,消防联动 控制器外观和运行状况,手动报警按钮外观,火灾警报装置外观,消 防控制室工作环境。 6.2.3 消防供水设施:消防水池外观,消防水箱外观,消防水泵及控 制柜工作状态,稳压泵、增压泵、气压水罐工作状态,水泵结合器外 观、标识,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,泵房工作环境。 6.2.4 消火栓(消防炮)灭火系统:室内消火栓外观,室外消火栓外 观,消防炮外观,启泵按钮外观。 3 6.2.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:喷头外观,报警阀组外观,末端试水装置 压力值。 6.2.6 泡沫灭火系统:泡沫喷头外观,泡沫消火栓外观,泡沫炮外观, 泡沫产生器外观,泡沫液贮罐间环境,泡沫液贮罐外观,比例混合器 外观,泡沫泵工作状态。 6.2.7 气体灭火系统:气体灭火控制器工作状态,储瓶间环境,气体 瓶组或储罐外观,选择阀、驱动装置等组件外观,紧急启/停按钮外 观,放气指示灯及报警器外观,喷嘴外观,防护区状况。 6.2.8 防烟排烟系统:挡烟垂壁外观,送风阀外观,送风机工作状态, 排烟阀外观,电动排烟窗外观,自然排烟窗外观,排烟机工作状态, 送风、排烟机房环境。 6.2.9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:应急灯外观,应急灯工作状态,疏 散指示标志外观,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状态。 6.2.10 应急广播系统:扬声器外观,扩音机工作状态。 6.2.11 消防专用电话:分机电话外观,插孔电话外观。 6.2.12 防火分隔设施:防火门外观,防火门启闭状况,防火卷帘外观, 防火卷帘工作状态。6.2.13 消防电梯:紧急按钮外观,轿厢内电话外 观,消防电梯工作状态。 6.2.14 灭火器:灭火器外观,设置位置状况。 7 单项检查 7.1 一般要求 建立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次。 4 7.2 单项检查内容 7.2.1 消防供配电设施:消防用电设备电源末级配电箱处主、备电切 换功能,发电机自动、手动启动试验,发电机燃料检查。 7.2.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:警报装置的警报功能,火灾报警探测器、 手动报警按钮、火灾报警控制器、CRT图形显示器、火灾显示盘的报 警显示功能,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和显示。其中火灾报警探 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功能的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5%。 7.2.3 消防供水设施:消防水池、水箱水量,增压设施压力工况,消 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的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,管道阀门启闭功能。 7.2.4 消火栓(消防炮)灭火系统: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炮出水及压 力,消火栓启泵按钮,系统功能。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%。 7.2.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:报警阀组放水,末端试水装置放水。其中 末端试水装置放水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%。 7.2.6 泡沫灭火系统:泡沫液有效期和储存量,泡沫消防栓出水或出 泡沫。 7.2.7 气体灭火系统:灭火剂储存量,模拟自动启动系统功能。 7.2.8 防烟和排烟设施:机械加压送风机以及系统功能,送风机控制 柜;机械排烟风机、排烟阀以及系统功能,排烟风机控制柜;电动排 烟窗启、闭。 7.2.9 应急照明、疏散指示标志:电源切换和充电功能,标识正确性。 7.2.10 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:通话、广播质量,应急情况下强制切换 功能。 5 10.3 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,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 解决;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,应在24 h内解决;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 家解决,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,影响系统正 常工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,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。 10.4 故障排除后,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,故障处理记录存 档各查。 11 档案 11.1 内容 立 建 消防设施的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。基本情况 立 包括建 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、系统使用说明书、系统调试记 立 录等原始技术资料。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 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、巡 查记录、单项检查记录、联动检查记录、故障处理记录等。 11.2 保存期限 11.2.l 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。 11.2.2 《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》和《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》的存档 时间不应少于1年。 11.2.3 《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》、《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 录》、《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》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。 返回回首页